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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委托公證人費用根據辦理的文件不同而不同,因此要每單確認。
隨著香港與內地之間各種往來的增多,香港文書在內地使用的頻率也越來越多,根據統計,從1981年至2013年,已有32年的時間,辦理發往內地使用的各類公證文書超過110萬件(1992 年有統計以來,截至現時之數量),內容包括了婚姻、繼承、收養子女等民事法律事務,也包括了投資、貸款、房地產、抵押、貿易及CEPA等經濟法律事務。
為了滿足越來越多香港文書內地使用的需求,同時保證香港文件的真實有效性,1995年司法部建立健全委托公證人(香港)制度,2002年11月1日,根據《管理辦法》制訂的《中國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(試行)》(下稱"《辦證規則》")于是日起施行。 《辦證規則》統一了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的分類、證明方式及格式、要求,進一步規范委托公證業務,提高公證文書質量。
那么什么是香港委托公證人,誰能成為呢?
中國委托公證人由司法部考試、考核合格后委托。委托期為三年,特殊情況可適當變更委托期限。委托期滿,本人提出申請,經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業務培訓后,可連續委托。委托公證人的業務范圍是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、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。證明的使用范圍在內地。
擔任中國委托公證人,應具備以下條件:
一、擁護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洗》,擁護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》;
二、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權的中國公民;
三、擔任香港律師10年以上;
四、職業道德良好,未有因名譽或違反職業道德受懲處的記錄;
五、常握內地的有關法律、法規和辦證規則;
六、能用中文書寫公證文書,能用普通話進行業務活動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