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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中國司法部委托的“香港律師公證”就是“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”,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69號,中國委托公證人(香港)管理辦法,委托公證人的業務范圍是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、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,證明的使用范圍在內地。
換句話說就是香港產生的文書如果在內地使用,就必須要對相關的香港文書做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,證明其真實性、合法性。而“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”的流程是先把司法部授權的“香港中國委托公證人”對要在內地使用的香港文書進行公證,然后送往中國法律服務(香港)有限公司(司法部駐港辦公司)審核加章轉遞,經過以上流程香港的文書就可以在內地使用了。
例如香港公司用于國內投資經營、成立外商投資公司、辦事處及法律訴訟等相關活動事宜時,都需要對香港公司的相關文書做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的。
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的范圍:
(1)企業類文書公證:香港公司注冊證書、商業登記證、董事會決議、證明香港公司情況、注冊地址、注冊編號、股東、董事、議決書、注冊資本經濟合同等。
(2)個人類文書公證:結婚證、出生紙、證明香港身份、護照資料、身份證資料;證明物業之登記業主或企業之東主、股東或董事;證明收入、銀行資信、經濟情況、書面單據、經濟合同、購房協議、貸款協議,擔保合同以及其他個人文書資料等等。
▲ 如果做公證手續不通過合理合法的流程和渠道做認證的話,那么拿到的手里的往往是一紙廢紙,不僅會浪費了財力人力物力,更為重要的是錯過了因公證而需要解決的事情,因此損失難以估量的。